代表意见建议可以转交上级机关办理吗?

时间:2024-01-16 15:05:0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崔厚元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反映: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事项,往往是乡镇一级政府无能为力的,需要上级政府决策或部门支持,是否可以转请上级政府或部门给予研究办理?对此,有人认为,既然乡镇政府无能为力,就实事求是答复得了;有人则认为,代表建议事项多涉及民生诉求,不能简单一否了之,可以转请上级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都应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转交办理,超出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建议不应是法律意义上的建议,更不能转请上级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建议提出应当依法进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代表法第九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法规如《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受国家法律保护。”代表所提建议应当符合“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规定。超出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就不能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代表建议。

代表建议办理也应依法进行。代表法四十二条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对于代表所提建议,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然后“办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应当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并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能超权向上级部门转交。


供稿: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