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下行政检察监督模式探析

时间:2024-02-29 21:47:4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彦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为新时代新征程行政检察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数据的重要论述精神,提出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以后,最高检对检察大数据战略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作出全面部署。从“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到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可以看出,大数据技术对建立高效完善的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检察作为“四大检察”的有机组成部分,更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功能,担负起新时代对行政检察的新要求,深入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推动办案模式从“个案为主、数量驱动”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转变,通过数据分析、数据碰撞、数据挖掘发现治理漏洞或者监督线索,依法能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行政检察虽有长足的发展,但仍是“四大检察”履职格局中的短板和弱项,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监督质量不高等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差距。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裁判执行和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数量显著上升,但大量案件仅止步于执行环节的程序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由于行政审判活动自身的特点,检察机关很难长期随时开展跟踪监督工作,不能全面精细化地获取行政监督有效信息,造成行政生效裁判、执行、审判等活动发现的监督问题线索粒度较粗,监督信息掌握不精细、不全面、有遗漏。部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所发挥的填补制度漏洞、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作用十分有限。总体来看,当前行政检察监督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监督范围不够精细。当前,行政检察监督对行政行为、审判活动的违法线索掌握还不够全面精细,特别是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规范性标准问题,如果没有发现并监督纠正可能会导致监督的滞后、缺位。在当前的行政监督运行机制中,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在各个监督阶段往往仅采取一种监督手段,影响行政监督效果。另外,监督主体普遍重视具有追惩行政的事后监督,忽视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两个阶段。有效的行政检察监督的前提是掌握被监督者的行政执行信息,而相关行政执行信息却主要由监督客体掌握,这就造成了监督者很难全面掌握信息并精准发现问题线索。

(二)监督效率不够高。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往往涉及法院与行政机关等多个主体,如何查实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是否应当等问题,将极大影响行政检察监督的效率。检察人员开展行政执行监督,需要对法院和行政机关是否违法进行调查核实,受限于个人经验素质、人员配置等影响,在分析处理大量案件数据时办案人员难免捉襟见肘,很难在短时间内发现问题线索并调查核实。当前监督中并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哪些行政监督主体可以通过何种方式以怎样的权限和职责开展行政监督工作,未形成监督合力。此外,办案人员不能及时获取案件相关资料,也会导致所收集的数据凌乱、分散,难以从中发现有用信息,这就导致了监督的效率不高。

(三)监督流程不够标准。现行法律对行使监督的程序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对不服从监督的也没有规定如何追究其责任,群众行使监督权方面也缺乏法律保障及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员素质不均衡、制约措施不完善等原因,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范围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阻碍了行政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 再加上行政诉讼本身庞大、复杂,在这种背景下,仅靠单一的监督方式,显然无法达到监督的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具体的抗诉应当怎样操作,法院怎样审理,法、检怎样配合,都未作规定,程序上欠缺具体、统一的操作规范。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行政检察的核心是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包括行政诉讼起诉、受理的监督、行政审判的监督、生效裁判文书的监督及执行活动的监督等方面。行政检察的核心内容及相关经验表明,许多案件具有共性特点,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和研判。大数据时代应当用前沿思维武装头脑,用前沿科技指导实践。当前,在行政机关大力推行“最多跑一次”服务的背景下,大量行政机关将自身所产生的行政数据资源“线上”存储,为实现行政检察监督高效化创造了条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整合行政执法各环节、各部门的数据资源,实现流程的可回溯、可查询,为缩短行政检察监督周期,保证行政执行监督客观、真实、完整、合法,为提升检察官办案质效提供了新路径。

(一)大数据技术可以细化行政检察监督范围。行政检察监督中常常需要到不同行政部门提取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多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取证手续十分繁琐。由于来源不同、数据结构不统一,取证后的电子数据还需要经过清洗、审查、固定,才能提取有效证据,极大影响了行政检察监督办案质效。大数据技术具有快速处理不同数据来源、不同数据类型的能力,能有效实现行政检察精准监督、快速取证。运用大数据技术从大量数据中分析提取有效证据,可以很好解决数据提取难、固定证据难、比对数据难的问题。通过大数据技术得出的电子证据,还可以与权威机构所得采捕区域报告的证明效力相互补强,有效解决取证工作中孤证难立的困境。大数据电子取证还可以全过程留痕跟踪,形成了完整、闭合、可回溯的电子证据链条,确保所作的行政检察监督行为合法有效。

(二)大数据技术可以提高行政检察监督效率。随着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行政检察监督也需要随之更新监督理念和监督方式,仅靠传统的人工行政监督方式已经难以适应行政监督的新需求。如何提高行政检察监督法律适用质效,解决监督力量分散、法律依据纷杂等问题,优化行政监督流程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大数据技术的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比对能力,能够快速从典型案件库中找出可参照案例、从法律知识库中提取最佳适用法条,辅助检察办案人员精准办案,提升行政监督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促进检察法律监督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转变。

(三)大数据技术可以规范行政检察监督流程。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应当具备大数据思维,进行精细化、穿透式监督,从法院依法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环节信息进行监督,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行政检察监督质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较而言,大数据技术借助现代互联网手段可以克服人员经验、物理距离等方面的限制,将各类行政数据、行政案件相关数据纳入大数据平台精细化管理,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使检察机关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充分行使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检察行政法律监督穿透式监督、精细化监督,这也为上述案例中遇到的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标准化法律监督数据模型,通过模式比对、数据筛选、异常数据预警,可以规范化预警异常行政行为和审判活动,实现类案推送和适用法律建议,帮助检察机关规范化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提升检察办案质量。综合运用数据挖掘、智能筛查、类案比对、关联性分析等大数据手段,能够多角度检视数据背后隐含的规律,变“线下”线索为“线上”线索,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等环节着手,实现对行政检察监督的全过程、穿透式的类案监督和精细化个案监督,破解行政检察监督难题,规范行政监督流程。

三、大数据技术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践路径
打通数据壁垒,掌握数据资源,是实施大数据战略的前提。利用数字化改革契机,补齐行政检察短板,做实行政检察工作,技术协助与行政检察的强强联合,能够逐步完善现有技术协助司法资源,提高精准监督,为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和协同发展打好基础。

(一)充分利用现有检察数据。检察数据是检察机关自身在办案过程中获取、形成、记录、存储的相关案件信息及数据资源。办案人员首先要更新办案理念,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推动办案模式从“个案为主、数量驱动”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转变。主动依靠现有办案数据,积极探索创新监督路径,发现并解决法治领域的深层次问题,以“数字引擎”释放法律监督新动能。要从行政检察监督的实际需求出发,加强行政检察监督数字模型的顶层设计,增加数字模型的研发深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行政检察办案工作,再通过办案实践不断提升数据模型的应用广度,逐步形成“一个模型、多域应用”的运行模式,避免产生大量重复性模型或者“一次性”模型。行政检察监督应充分利用其他检察业务数据,挖掘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充实自身数据资源。通过对个案深度解析发现类案监督的规律特点,围绕大数据筛查类案监督线索,在类案监督中提炼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社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形成专题报告,促进社会治理。

(二)加强与检察技术的融合。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职能重要基础是检察技术对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有重要作用。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检察技术的大力支持,这一点在数字化工作中尤为突出。大数据法律监督与传统监督方式不同,体现系统化、集成化、一体化的监督模式,凸显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融合的必要性,通过以信息引导侦查,将不同部门的审查、调查、侦查有机衔接,实行跨部门协同作战。要充分利用云计算智能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帮助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类案分析、案例汇总和教学培训,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同时,利用好典型案例库,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向公众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于行政检察的认识和了解程度,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质效。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不是将传统办案方式由纸质书面审查简单转化为电子形式,而需要行政检察人员通过个案办理发现类案监督规律,通过检察技术工作用数字化的手段完成,进而在特定应用场景中,实现从对案件监督向对数据监督的转变。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数字化,必须依托于行政检察人员与检察技术人员的高度融合,将类案监督规律通过数字化手段转化为类案监督应用场景,提高大数据赋能办案的质效和生命力。

(三)充分利用外部数据。推进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还需要在对外部数据的搜集、转化、应用上下功夫。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如果不能灵活运用外部数据开展工作,那么就难以落实检察监督责任。因此,如何将外部数据融入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当中,加强检察数据与外部数据融合的工作,是推动检察监督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网络正以开放、包容的姿态速成为大众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而由此产生的大量信息,也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数据支撑。检察机关应借助调查核实、两法衔接、政法协同以及与相关单位达成的信息共享机制等途径延伸触角,获取所需的数据。根据检察办案的需要,运用数据化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筛选、处理、加工,提升数据运用质量,更好服务行政检察监督。“四大检察”在工作内容上具有交叉性,融合监督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并及时移交给行政检察部门,是行政检察部门获取监督线索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争取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办案机制,进行相关数据的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形成办案合力。


供稿:商南县检察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